| 何谓假劣种子?如何规避假劣种子的坑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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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gysagri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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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下列种子是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下列种子是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为了确保农民朋友的利益,确保农民朋友用上放心种,特别提醒农民朋友在购买种子时要多加注意。首先:劝告农民朋友,购种要到合法的经营单位,不能图方便购买无证照走乡窜村流动销售或假借科技下乡宣传销售的种子。要购买包装标签标注完备,质量合格的种子,不要因图便宜买质量低劣的种子。要购买适合当地种植的品种种子,“两杂种子”须经省级或国家级审定通过。购种时记住索要购种凭据,购种人的地址和姓名要写清楚,播种后要保存好购种凭据和包装物,以便于在出现纠纷进行处理时提供证据。其次,农民朋友在使用种子时应严格按照种子经营者提供的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说明等资料进行栽种,尤其不可随意改变播种期和使用生长调节剂,以免使用不当造成损失。
在种子使用中出现问题,根据《种子法》规定,可通过四种途径解决:1、与种子经营者协商;2、请求有关部门调解;3、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无论采取何种解决办法,都要注意保全证据、弄清原因,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交购种凭据和种子包装袋,请种子经营者及有关部门现场考察,必要时请专家进行现场鉴定等,同时在保全证据的前提下,积极采取补种。加强田间管理等补救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贵阳市种子管理站将竭诚为农民朋友做好服务,恭祝各位农民朋友年年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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