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药经营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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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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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
下列单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可经营农药: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有相适应的规章制度;有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经营的农药属化学危险品的,须向省经贸委申办《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联系电话:0851-7988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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